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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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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認識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在規定什麼?(下)
由增量抵換字面上不難觀察,有了因為開發行為產生的增量,就得乖乖擬定抵換計畫來減少因新的或擴展開發專案造成大量溫室氣體排放。從「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立法精神可發現,政府希望企業在規劃抵減碳排的作為上,能有提供更多元的抵換來源,得以擴大減碳效益。
抵換來源大致上可以2類型態,第1類利用取得之減量額度進行抵換,如依據氣候法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的減量額度,抑或先期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若沒有減量額度,則可參考第2類,在開發範圍以外地方執行減量措施來換取抵換額度,包括1.汰換舊汽機燃油車為電動汽機車(須實質汰舊之行為)、2.汰換空調設備、3.照明、漁船集魚燈、4.老舊農機設備、5.增氧設備為高效率設備或6.執行碳費自主減量計畫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等皆可作為抵換來源。由此可知,政府希望企業除於自身營運據點汰換為低碳機具、設備外,更希望係透過企業的力量來帶動民間合作共同減碳,例如協助鄰近社區汰換成電動車、參與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換置低碳照明設備、更高效率之空調均屬之,誠如環境部新聞稿指出,透過子法擴大各界參與減碳工作,攜手邁向淨零目標。
須注意,每年要抵換至少為總增量之10%,連續執行10年方可完成抵換,若每年抵換超過10%,可以縮短年限。假設企業真的執行抵換作業上有困難,依照氣候法第24條可以繳納代金方式;然而,仍建議繳納費用予政府會比挪用於替換節能設備來的更加實際,實質上更有助於企業整體營運碳排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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